(2015)攀东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蒲仕怀与黄朝模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仕怀,黄朝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蒲仕怀,男,194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黄朝模,男,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本院作出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蒲仕怀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