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家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04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某(曾用名陈嘉盈),女,1989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州市越秀区瓦窑街**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陈家某认识了被害人梁远某,后梁远某让陈家某帮忙介绍女朋友。同年4月初,陈家某将张某美(实际为莫晓某)介绍给梁远某,但莫晓某因有男朋友不愿与梁远某联系。陈家某便使用莫晓某的微信号及密码继续与梁远某联系。同年5月,陈家某为了偿还债务及归还信用卡欠款,以张某美家人做手术需要钱并答应转交为由骗取梁远某4万元。同月,陈家某继续以张某美名义称自己手机坏了,骗得梁远某为其购买苹果iphone5S手机1台。几天后,陈家某以其借给张某美2万元,但张某美无法还钱,现其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梁远某2万元。一周后,梁远某让张某美写借条被陈家某拒绝,后梁远某怀疑被骗,遂报案。同年12月7日16时,民警抓获陈家某。破案后,被骗手机已经发还梁远某。经鉴定,被骗苹果iphone5S手机价值48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家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兴潮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李桂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