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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捷通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阜阳捷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孝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飞,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志虎,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捷通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东方,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力昌,男,1962年1月3日出生,回族。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阜阳捷通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小双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