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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冯立根与张树波、戚晓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根,张树波,戚晓华,衡水天隆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冯立根。委托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波。被告:戚晓华。被告:衡水天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路御园福郡大厦**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戚建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根诉被告张树波、戚晓华、衡水天隆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立根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立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根撤回对被告张树波、戚晓华、衡水天隆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冯立根承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金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