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忠军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梅,王忠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梁秀梅,女,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锦程大街271栋1门13中门。原告王忠军,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同原告梁秀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重,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梅、王忠军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军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吕长胜人民陪审员 梁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