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张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松与赵和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赵和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858号原告张松。被告赵和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诉被告赵和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