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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廖业木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天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业木,刘天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929号原告廖业木。委托代理人姚志民,上海千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天成。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黄方红。委托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业木诉被告刘天成、上海志坦建材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志坦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业木的委托代理人姚志民、被告刘天成、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哲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业木诉称:2014年7月31日12时30分许,被告刘天成驾驶牌号为沪D6XX**重型普通货车停放在塔闵路、玉树路路口处,适逢原告廖业木乘坐的机动车行驶至此,因被告刘天成开车门,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责任认定,被告刘天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663.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14,5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3,75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律师费4,000元,其中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刘天成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刘天成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在该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公司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本院确认原告陈述的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沪D6XX**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10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25日二十四时止,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500,000元。2014年12月3日,松江交警支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营养、护理、休息期限评定。同年12月5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廖业木因交通事故所致右胸共四根肋骨骨折、右锁骨骨折遗留右上肢功能障碍属XXX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可另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原告系城镇居民集体户口。事故发生后,被告刘天成支付原告22,248元。审理中,原告与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就部分赔偿项目的金额达成一致,即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114,5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元、误工费10,1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4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鉴定意见书、户口簿、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系一方机动车上的乘坐人。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刘天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故本院酌情确定由刘天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因事发前肇事车辆在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对于不足部分的70%,由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刘天成予以赔偿。二、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的认定:审理中,原告与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就部分赔偿项目的金额达成一致,即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114,5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元、误工费10,1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4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其中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原告主张医疗费45,663.91元(含救护车费2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费用,该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鉴定费2,0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原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本院认为原告方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合乎情理,由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原告因遭受本次交通事故的侵害而带来的财产利益上的损失,原告理应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但其数额不能超过加害人应当预见的范围。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律师费为3,000元。三、关于被告赔付金额确定:上述费用,先由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5,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120,200元;然后由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其余医疗费35,663.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2,250元、其余残疾赔偿金8,704元、误工费10,1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62,337.91元的70%计43,636.54元;再由被告刘天成赔偿律师费3,000元。因被告刘天成已付原告22,248元,故其无需再付,可受领返还19,248元,直接从被告鼎和上海分公司应付的商业三者险中予以扣除,故原告可得商业三者险相应变更为24,388.5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廖业木120,200元;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廖业木24,388.54元;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被告刘天成19,248元;四、被告刘天成赔偿原告廖业木律师费3,000元(已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5元,减半收取1,742.50元,由原告廖业木负担146.50元(已付),由被告刘天成负担1,5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