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行立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传芳与宣城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中行立初字第00007号起诉人:申传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起诉人申传芳称,其系原宣州市保温材料厂退休职工,1993年12月由所在单位申报退休,1994年6月经原宣州市人事局批准退休。1994年7月,安徽省劳动局进行企业职工工资“套改”,自己属于此次套改范围,但至今有部分套改工资未补发到位。为此,起诉人向相关部门信访,2014年7月7日,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宣信复(2014)7号《关于申传芳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终结该信访事项。据此,起诉人提交行政诉状将宣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一、根据宣企工改字(94)45号文件,套改月净增资67元,要求解决到位;二、根据劳险(1997)591号文件,月增资25元,从1997年7月执行,至1998年2月才到位,相差7个月共计175元要求补发。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宣信复(2014)7号《关于申传芳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属于宣城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申传芳对该复核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对此,本院已经进行了告知,但申传芳坚持要求起诉,本院依法应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传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鸿梅审 判 员 汪 澍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