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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江苏星瑞管业有限公司与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瑞管业有限公司,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59号原告江苏星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开发区北六村九组4幢。法定代表人龚海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桥林,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跑马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宪章,董事长。原告江苏星瑞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桥林,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宪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原告向被告供应氧熔棒等产品。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对产品价格、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合同明确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每天承担货款总额1%的违约金。2014年11月24日,双方对帐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07200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07200元、违约金32160元(按欠款数额的30%计算)。原告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发票、对帐单。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多次发生氧熔棒购销往来。2014年11月24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货款107200元。2015年4月28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于5月19日、6月10日分别支付50000元、20000元,余款37200元未付,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37200元,违约金3216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氧熔棒,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双方于2014年11月24日对账确认欠款数额为107200元,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支付了70000元,余款尚未付清,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清余下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欠款数额的30%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按照被告欠款数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对帐次月起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星瑞管业有限公司货款37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欠款10720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20×××88)审 判 员 叶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阳晨书 记 员 徐 欣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