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国旅(惠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国旅(惠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某,国旅某某某(惠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旅某某某(惠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8号原告周丕某。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旅某某某(惠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某。法定代表人杨瑞某。被告国旅某某某(惠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某。法定代表人钟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某(惠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旅某某(惠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某。本院认为,原告的撤某,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某(惠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旅某某(惠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5元,由原告周丕某。审 判 长 朱  丽  斯代理审判员 ���石贞贞人民陪审员 苏  敏  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翁  炜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