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高民申二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胡泓与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泓,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二字第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泓。委托代理人:牟善志,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士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俊义,该公司财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武毅,黑龙江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胡泓因与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二民终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泓,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张伟红代理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伟亮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