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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伍正茂与人王月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正茂,王月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89-1号申请执行人伍正茂。被执行人王月全。申请执行人伍正茂与被执行人王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月全应偿还原告伍正茂借款24000元。由于王月全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月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一、偿还伍正茂借款24000元;二、负担受理费400元;三、交纳执行费2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月全一直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王月全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无登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