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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卞华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卞华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12号罪犯卞华勇,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431.42元(已支付28000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4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573.57元(已支付28000元),刑事部分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以(2005)闽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8月28日以(2007)闽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9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9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卞华勇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间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因参加监区篮球赛奖1分;11月因完成篮球赛计分任务奖1分;12月25日因获监狱红歌赛第二名奖1.5分。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9.8分。2012、2013年获评监狱表扬,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履行附带民事赔偿5573.57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华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