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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卡卡(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与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卡(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复康路8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光,董事长。上诉人卡卡(天津)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卡卡(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卡卡(天津)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卡卡(天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苗 佳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