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泽正与重庆市涪陵金祥物业有限公司建筑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泽正,重庆市涪陵金祥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617号原告田泽正,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金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43号A栋3单元第4层,组织机构代码71161054-2。法定代表人王中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泽正诉被告重庆市涪陵金祥物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泽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田泽正负担。审判员 杨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