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923号-1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余婉姬等3人与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婉姬,曾火仙,霍焕枝,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923号-1申请执行人余婉姬,女,汉族,1987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长堤路**号之****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7********。申请执行人曾火仙,女,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横山镇曾村村委会曾村一队冲头坑一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4********。申请执行人霍焕枝,女,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沙塘坊**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82********。被执行人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1103房。组织机构代码79628343-9。法定代表人董笑容。关于余婉姬、曾火仙、霍焕枝与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字(2014)16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仲裁裁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余婉姬支付拖欠的工资17436.75元、向申请执行人曾火仙支付拖欠的工资16046.98元、向申请执行人霍焕枝支付拖欠的工资14103.67元,以上合计47587.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61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另案处置,得款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9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