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遵义市永生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佰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永生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何佰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永生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东欣彩虹城一期C组团一区。法定代表人李吉强,经理。被执行人何佰慧,女,苗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遵义市永生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佰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1596.8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3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远贵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任礼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