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复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荣明、冯瑾等与陆军、顾惠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复字第49号申请人冯荣明,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人冯瑾,女,198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朱其寿,男,194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人孙月英,女,194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陆军,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顾惠芳,男,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袁君天,男,1994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袁祥生,男,195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沈巧英,女,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冯荣明、冯瑾、朱其寿、孙月英诉被告陆军、顾惠芳、袁君天、袁祥生、沈巧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金民一(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陆军、顾惠芳、袁祥生、沈巧英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冯荣明、冯瑾、朱其寿、孙月英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军、顾惠芳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但尚欠大部分款项未履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陆军、顾惠芳、袁祥生、沈巧英相应银行存款且已发还申请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陆军、顾惠芳于2015年5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陆军、顾惠芳自行将拆迁房屋转让后结清其所欠款项。因被执行人陆军、顾惠芳、袁祥生、沈巧英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相关金融、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也未能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和解协议且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07)金民一(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