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申请执行许奋军、崔静、曹智、李娜、许海燕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许奋军,崔静,曹智,李娜,许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012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1714291-9。法定代表人王军,行长。被执行人许奋军,男,汉族,现住乌审旗,个体。被执行人崔静,女,汉族,现住乌审旗,个体。被执行人曹智,男,汉族,现住乌审旗,个体。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现住乌审旗,个体。被执行人许海燕,女,汉族,现住乌审旗,个体。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依照(2014)鄂乌证执字第0035号公正债权文书,申请执行许奋军、崔静、曹智、李娜、许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于2015年04月2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乌法执字第1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蔺 东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双 胡 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