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袁某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21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无业,因涉嫌犯放火罪,2015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建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袁某与其丈夫谭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袁某将一壶汽油泼在长沙市开福区德雅村某单元自家卧室床铺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现场。起火后消防队队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经清点,卧室床铺、空调、家具及客厅电视机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上述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750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要求谭某乙电话通知袁某回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袁某接到谭某乙的电话后回到家中,配合公安民警的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赔偿了谭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谭某乙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传唤经过,情况说明,火灾扑救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技术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周某、冉某、谭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接到其丈夫谭某乙电话后,回到家中配合公安干警调查,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的指定辩护人刘建军提出被告人袁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审查,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袁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敏审 判 员 王小强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