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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1802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郑加进借款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刘建顺,郑丽,杜敬民,杜建明,郑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802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建顺,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郯城县龙泉小区。被执行人郑丽,女,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郯城县龙泉小区。被执行人杜敬民,男,1952年4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建设局。被执行人杜建明,男,1952年12月21日生,汉族,郯城县郯西路。被执行人郑加进,男,1953年6月16日生,汉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郯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加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淮海中路第二支行的存款60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洪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