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桂清、吴金凤等与靖江市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清,吴金凤,陈卫国,陆正红,钱金水,夏东进,靖江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泰靖行初字第13号原告张桂清。原告吴金凤。原告陈卫国。原告陆正红。原告钱金水。原告夏东进。诉讼代表人张桂清。被告靖江市规划局,住所在靖江市骥江东路112号。法定代表人仇颖,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卫成,靖江市规划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红燕,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桂清等因要求被告靖江市规划局履行规划管理的法定职责,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桂清、吴金凤、陆正红,被告委托代理人唐卫成、杨红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清等人因向被告靖江市规划局举报,要求查处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钻石世家公寓楼中的违法行为,后于2014年12月8日书面要求被告对其举报进行处置的情况予以答复。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答复。原告张桂清等诉称,原告系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钻石世家公寓楼的业主,该公司在建设中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超面积建房。原告自2012年7月起即予以举报,但被告始终没有采取措施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致使钻石世家公寓楼无法通过验收,原告无法取得产权证。被告具有法律赋予的拆除违章建筑的职责,对钻石世家公寓楼存在的大量的违章建筑,被告应当拆除却迟迟不拆。2014年12月8日原告等人书面要求被告行政作为,并将处置情况答复原告,被告至今未有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钻石世家公寓楼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被告靖江市规划局辩称,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后,立即启动了行政执法程序,于2014年6月立案受理,并向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停工通知,该公司未停工,被告报请市政府批准,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查封。2014年11月被告针对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4年12月8日原告等人向被告投诉并要求答复的信件、特快专递单;(2)2014年6月26日靖江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靖江市规划局纪委转交信访件的交办函、钻石世家公寓楼少批多建投诉登记表(均为复印件);(3)2014年7月3日靖江市规划局查处情况汇报(复印件)。被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证明被告于2014年6月29日就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2)2014年6月30日被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记录及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靖江市车站路81号建房;(3)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平面图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均为复印件);(4)2014年6月30日被告发出的责令停工通知书;(5)2014年7月15日靖江市规划局关于查封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现场的请示;(6)2014年7月28日被告作出的查封违法建设现场决定书;(7)钻石世家公寓楼现状地形图、房屋面积统计表;(8)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钻石世家商品房备案情况的函;(9)违法建设会办意见记录;(10)案件处理审批表;(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12)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陈述答辩报告;(1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内容为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对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收入19528745元的行政处罚。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靖规工(2007)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靖江市车站路81号建设钻石世家公寓楼,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为7560平方米。因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实际建筑面积达11495.66平方米,导致原告等多人投诉举报,被告接到举报后于2014年6月立案查处,2014年11月1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其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3935.66平方米的违法收入计19528745元。2014年12月8日原告等人书面要求被告答复对钻石世家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置情况,被告未予答复,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告知已经对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仍坚持要求被告履行职责,拆除超规划许可的违章建筑。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针对原告的举报,被告有无依法履行规划管理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被告靖江市规划局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对本案原告投诉举报的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行为,被告已经受理查处,并根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前就对相关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现原告仍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职责并拆除违章建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桂清、吴金凤、陈卫国、陆正红、钱金水、夏东进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并对钻石世家公寓楼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慧人民陪审员 董安云人民陪审员 王双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亚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