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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军与陈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3062号申请执行人杨军。被执行人陈明。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惠前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款项7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陈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陈明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杨军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明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军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至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工商银行无锡分行、建设银行无锡分行、中国银行无锡分行、农业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陈明的存款情况。经查,陈明在上述银行均无存款。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管局查询陈明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车管所查询陈明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无车辆登记。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前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明舟执行员  朱 云执行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岳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