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刘政和、大庆市晋美佳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政和,大庆市晋美佳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产业三区。组织机构代码:73127386-2。法定代表人计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婷,女,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政和,男,汉族,1953年12月28日出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晋美佳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晨曦小区1-4-6-102室。法定代表人柳占武,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政和、大庆市晋美佳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靖婷、被上诉人刘政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玉辉、被上诉人大庆市晋美佳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占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合同当事人、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法律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上诉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智 源代理审判员 李 越 峰代理审判员 张和平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美 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