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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焦迎峰、丁爱凤与陈国球、宋小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迎峰,丁爱凤,陈国球,宋小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焦迎峰。原告丁爱凤。被告陈国球。被告宋小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迎峰、丁爱凤与被告陈国球、宋小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迎峰、丁爱凤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迎峰、丁爱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迎峰、丁爱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焦迎峰、丁爱凤负担。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