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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保存与山东成武汇丰源果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存,山东成武汇丰源果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李保存。被告山东成武汇丰源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大田集镇何楼村。法定代表人郝良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存诉被告山东成武汇丰源果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5月12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6元,保全费人民币1535元,由原告李保存负担。审 判 长  田海军审 判 员  高 青人民陪审员  宋宪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