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金牛区源刚建材经营部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源刚建材经营部,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金牛区源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程良芳。委托代理人苏平文,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周兵,职务不详。原告金牛区源刚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金牛区源刚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称因在本院指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间,故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牛区源刚建材经营部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牛区源刚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7.88元,原告金牛区源刚建材经营部未缴纳。审 判 长 唐 骥代理审判员 胡张映雪人民陪审员 金 草 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