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马民初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桂华与冯守华、蒋祖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华,冯守华,蒋祖全,重庆靖群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167号原告李桂华,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如斌,仪征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龙军,仪征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守华,居民。被告蒋祖全,居民。被告重庆靖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富强一村2号28-2。法定代表人陈霞,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区水港功能区综合服务大楼A栋13层13098房。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华与被告冯守华、蒋祖全、重庆靖群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桂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