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非执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东莞市赣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非诉审查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莞市赣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自流非执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丹桂大街310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游溢,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沐。系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赣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塘角村沿河西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肖莲花,经理。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自)安监管罚〔201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认定的东莞市赣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2013.9.13”板仓复合绿道工地一般高坠事故中,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造成1人死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东莞市赣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审查认为,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齐备,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自)安监管罚〔201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确定的给予东莞市赣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丹审判员 杜琨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