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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红艳与胡功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艳,胡功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王红艳。被告胡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艳诉被告胡功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艳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