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红艳与胡功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艳,胡功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王红艳。被告胡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艳诉被告胡功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艳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