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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娜仁申请执行内蒙古众恒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朱银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仁,内蒙古众恒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朱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娜仁,女,54岁,汉族,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内蒙古众恒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林松,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银芳,女,4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娜仁申请执行内蒙古众恒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朱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娜仁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4)乌前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