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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谭志雄、钟丽鲜等与曾庆忠、曾贵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雄,钟丽鲜,曾庆忠,曾贵仟,曾育仟,曾振仟,曾柳青,曾桂清,曾育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谭志雄,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钟丽鲜,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柳州市柳南区文笔路*号*栋*单元***室。原告钟丽鲜,个体户。被告曾庆忠,农民。被告曾贵仟,农民。被告曾育仟,农民。被告曾振仟,农民。被告曾柳青,农民。被告曾桂清,农民。被告曾育清,农民。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盛辉,融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本院在审理钟丽鲜、谭志雄诉曾桂清、曾贵仟、曾育仟、曾振仟、曾庆忠、曾柳青、曾育清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钟丽鲜、谭志雄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丽鲜、谭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丽鲜、谭志雄负担。审判员  黄秀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