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家坚诉建瓯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坚,建瓯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18号原告朱家坚,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严国峰,男,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宗荣,市长。委托代理人蔡启新,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宝生,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家坚不服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拆迁安置行政处理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2015年4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家坚及委托代理人严国峰,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蔡启新、邓宝生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家坚以拟用其他方式解决争议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家坚负担。审判长 吴良福审判员 张文硕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