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非审字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与赵海龙、赵伟庆、赵卫艳��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赵海龙,赵伟庆,赵卫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红法非审字1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林晶华,区长。委托代理人:高金宝,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志刚,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赵海龙,男,1949年6月11日出生,住赤峰市。被申请执行人:赵伟庆,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赵卫艳,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赤红政决字(2015)13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完备,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赤红政决字(2015)13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国兴审判员 白英林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