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民初字第1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冯存炳与韩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存炳,韩在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554-1号原告:冯存炳,男,194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韩在文,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存炳与被告韩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存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存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存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存炳负担。审判员  奚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