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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陶明新与马生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明新,马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陶明新。被执行人:马生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03)港商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陶明新与被执行人马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港商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