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葛崇栋与赵海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崇栋,赵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葛崇栋。被执行人赵海民。本院在执行葛崇栋与赵海民(2015)金浦执民字第11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0145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鑫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