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向某、杨某某与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杨某某,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向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佘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人补偿安置过渡费7595元。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美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