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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向某、杨某某与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杨某某,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向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佘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人补偿安置过渡费7595元。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美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