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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州惠康奶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科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惠康奶业有限公司,石家庄科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徐州惠康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顾军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丁柱,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晓山,邳州市道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科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西美五洲MOCO13层1305号。法定代表人项连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怀,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树强,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惠康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科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惠康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惠康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惠康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徐州惠康奶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