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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万启超、蒋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万启超,蒋雪莲,天津万州商贸有限公司,高润奎,天津市港友线缆有限公司,杨代,天津盛永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薇,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贺立群,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启超,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蒋雪莲,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天津万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油田三号院新兴北科威楼东侧。法定代表人万启超,总经理。被告高润奎,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被告天津市港友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区中塘镇东河筒村。法定代表人高润奎,总经理。被告杨代,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被告天津盛永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南台村。法定代表人杨代,总经理。我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万启超、蒋雪莲、天津万州商贸有限公司、高润奎、天津市港友线缆有限公司、杨代、天津盛永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万启超、蒋雪莲、天津万州商贸有限公司、高润奎、天津市港友线缆有限公司、杨代、天津盛永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万启超、蒋雪莲、天津万州商贸有限公司、高润奎、天津市港友线缆有限公司、杨代、天津盛永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