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开原市某某征收管理办公室与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市某某征收管理办公室,王某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孙某某,系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