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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秦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38号原告:秦某,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巢湖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储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巢湖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