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秦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38号原告:秦某,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巢湖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储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巢湖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