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 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