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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东民督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揭阳市日东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揭阳市日东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东民督字第21号申请人揭阳市日东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建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揭阳市日东升贸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60005121878085壹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因申请人没有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江耿慧代理审判员  卢海霞人民陪审员  梁晓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佳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