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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刘某甲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2014年1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辩护人冷实凡,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浩川,无业。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15年1月1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昌黎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23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又名郑严,无业。2014年12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未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因刘某丙在昌黎县昌黎镇民生街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附近骂了其朋友殷某,被认识殷某并喝多酒的被告人李某甲听到,李某甲与刘某丙发生争吵。李某甲打电话叫来刘某甲、刘某乙、王旭(另案起诉),该四人手持镐把、消防斧将离开现场后又路过的刘某丙所开轿车拦下,将镐把伸进副驾驶室威胁刘某丙下来,并用镐把击打刘某丙轿车。刘某丙开车跑时李某甲、刘某乙、王旭、刘某甲等人又对刘某丙开的轿车进行拦截,将该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刘某丙开车在躲避李某甲、刘某乙、王旭、刘某甲四人过程中将李某甲、王旭撞伤。经鉴定,被砸轿车损失共计304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昌黎县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等,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护人冷实凡对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1、李某甲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2、被害人采取不当行为造成本案财产损失,其存在过错;3、被害人车辆受损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关尚有不清楚的地方,如何造成挡风玻璃破损不清楚,且鉴定有程序不当问题;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在昌黎县昌黎镇民生街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附近,因刘某丙骂了其朋友殷某,被认识殷某并喝多酒的被告人李某甲听到,被告人李某甲与刘某丙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旭(该人另案起诉),该四人手持镐把、消防斧将离开现场后又路过的刘某丙所开轿车拦下,将镐把伸进副驾驶室进行威胁让刘某丙下车,并用镐把击打刘某丙轿车。刘某丙驾车离开后,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旭对其继续追打,造成刘某丙车辆损坏。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刘某丙2014年5月14日被损坏轿车损失合计人民币3074元。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传唤到案。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昌黎县公安局葛条港派出所投案。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乙在昌黎县昌黎镇环宇网吧被昌黎县公安局刘台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丙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丙以得到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乙亲属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表示对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乙谅解;本院已准许被害人刘某丙撤诉。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丙陈述,2014年5月14日晚上,我开我的冀C×××××现代瑞纳轿车和艾某到昌黎城关玩。当晚,我见了我以前的女朋友殷某。我们聊天时,我骂了她几句,结果被我不认识的一个喝了不少酒的男的听见了,问我骂她干啥?我说我俩关系好,他说骂她不行,我和他发生了争吵。后来艾某叫我,我俩开车走了。凌晨两点,我们开车沿民生街往火车站那边去买烟,到民生街西侧南段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那时,从路边冲出几个人,手里拿着镐把将我们截住,并且把镐把伸进副驾驶,骂我,让我下来。外面有人用镐把砸我车顶,用东西怼我车门。我开车往南跑,他们在后面拿着镐把等东西追我,我开车往前跑了一段路时,艾某提醒我说前面是火车站,出不来,我掉头往回跑,但他们拿着镐把啥的拦着我,我怕他们打我,没停车,也怕他们被我撞了,在车快到他们前面时我打方向躲开了两个人,而他们后面的两个人中个子高的人把他手里的消防斧冲我车头扔了过来,将我的前挡风玻璃砸碎了,我看不清前面的路,加上他消防斧过来,我一低头没注意他们的位置,还以为他俩躲我车呢,结果把他们俩撞了。这两个人也是一开始截我车的人,另外在我往南跑时,他们站在我车驾驶位置外面用手掰我车后视镜,把后视镜掰断了;2、证人艾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14日凌晨,我叫刘某丙把我送到城里,到城里后刘某丙说去加州牛肉面去找个人,我同意。到了那,刘某丙一个人下车去找一个女的了,之后他和那个女的在门口呆着。一会儿我听见刘某丙和那个女的吵吵,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个男的,好像要打刘某丙。我把刘某丙叫上车走了。我和刘某丙没烟了,又回到加州牛肉面那里去买烟,看到有几个小伙子拿消防斧、棍子在那里。刘某丙把车停下来,有一个人从我副驾驶位置把车门打开了,一根镐把和一把消防斧伸进来,让刘某丙下车并问谁是刘某丙?刘某丙那边车门没开,有人用东西砸车锁,用手掰倒车镜,用镐把怼车门。我看不好就叫刘某丙跑,刘某丙开车沿着民生街往南跑。那几个人追我们,因为我看前面除了火车站没路了,我叫刘某丙掉头往回跑,刘某丙掉头往回跑时那几个小伙子在路中间,手拿镐把、铁管、消防斧拦我们的车,我们开车躲开了前面的两个人,后面人中个子高的用消防斧砸到刘某丙车的前挡风玻璃上了,当时前挡风玻璃就碎了;3、证人殷某证言证实,我在民生街加州牛肉面大王那打工。我认识刘某丙。2014年5月14日凌晨,他想把我带走并威胁我、骂我,被李某甲听到了。李某甲问刘某丙骂我干啥?刘某丙说骂怎么了?李某甲说这是我妹子,刘某丙说我俩挺好的,后面他俩说啥我不知道了。我看见刘某丙上车和他朋友开车往北走了,我回加州牛肉面屋里了。几分钟后,我听见外面嚷。李某甲和他的几个朋友追刘某丙的车,刘某丙将车往火车站方向开走了,不一会儿刘某丙又开车往北走就撞了王旭和李某甲。他们被撞之前追刘某丙的车跑着。后来我看李某甲时听人说,刘某丙的车被砸;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开出租车的。夜里两点多,我在民生街看见一个小伙子一拐一拐的,他旁边有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他们说被撞了,我把他们拉医院去了;5、同案犯王旭供述,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夜里两点来钟,我在火车站出租屋里睡觉呢。一个我不认识的小伙子叫我,说李某甲有事,让我拿东西去。我和这个小伙子拿着装有五六根镐把和一把消防斧的纤维袋出了我和李某甲、刘浩川、郑严的出租屋,后见到了刘浩川,再之后见到了郑严。郑严拿了根镐把,我也拿了根镐把,往北面走了,在一辆出租车里坐着。李某甲和刘浩川去了美国加州牛肉面里面。后来郑严说来了,他拿镐把下了车沿着民生街往南奔加州牛肉面大王对面的主路上跑,我也手拿镐把跟他跑。我在美国加州牛肉面对面的主路上看见一辆白色轿车,李某甲、刘浩川和对方吵了几句,我和郑严在驾驶位置门那里,郑严用镐把砸了一下车,那辆车往南面跑了。我们又往前追了一段路,追时手里都拿着东西,我和郑严、刘浩川拿的镐把,李某甲拿的是一把消防斧。之后那辆车掉头回来,郑严、刘某甲伸手截车车没停,车躲他俩,他俩也躲车,但我和李某甲没躲,我想他不敢撞我,结果车把我和李某甲撞了;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4年5月14日凌晨1点多,我喝完酒后从美国加州牛肉面那过听见有人骂一个女的,一开始我没在意,后来我又经过时认出那个被骂的女的是我朋友的女朋友。我问男的为啥骂她,他说骂怎的,我是我妹子,我俩吵起来。我也是喝多了酒,就给郑严打电话,让他带人过来。我和那个女的进了加州牛肉面里面,我让那个女的给那个男的(刘某丙)打电话。这时刘某甲到了,就用刘某甲的手机打电话,让刘某丙到美国牛肉面大王那解释解释,但电话没打通。不一会儿,我看见一辆白轿车过来了,我和刘某甲、郑严、王旭往外冲,在加州牛肉面南面拦刘某丙开的车,我们手里拿着镐把、棍子啥的,让他停他就停了。我开了他副驾驶位置的门,见里面有一个人,我想让刘某丙下来,但他们不下来,开车往南跑了,我们几个追了一段路就不追了。没一会儿,刘某丙又掉头回来了,将我和王旭撞了。因为我当时喝的酒太多,酒后发生的事有些回忆不起来了;7、被告人刘某乙供述,我还叫郑严。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接到李某甲的电话,他让我找人。我给王旭打电话,但他没接。我叫我认识的一个小孩去叫王旭。我到民生街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那找李某甲,他说有人骂他。我看到一个编织袋,镐把和铁管露在外面。我和出租车司机聊天时,听见李某甲、刘某甲、王旭拿着东西和停在他们跟前的一辆车里的人吵吵,我就跑到那个编织袋那,拿了根铁管也追那车。我追上那车,用手指那车的后面,让车里面的人下来,车上的人没下来,往火车站那边跑,我追了几步就不追了。那车开到火车站那的万家超市路口那停了并掉头又开回来,冲我们过来。我和刘某甲在前,王旭离我们有十多米的距离,李某甲离的最远。那辆车冲我们过来时我躲了,我也拉了刘某甲一把,同时那辆车也躲我们着,我们躲过去后,回头看见李某甲、王旭倒在地上;8、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4年5月14日凌晨,我和王旭在昌黎火车站一个出租屋里。李某甲给王旭打电话,让王旭拿东西镐把啥的。王旭让我和他一起去。王旭和我拿着装有镐把、铁管、消防斧的编织袋去的案发现场。李某甲看见车从北面来了,冲我说车来了,他手拿镐把往路上跑,我也拿镐把往车那跑,而王旭和刘某乙(郑严)手拿镐把从北面往我和李某甲截住的车那跑。李某甲开了右侧车前门将镐把伸进车里,叫对方下车。我拿镐把在李某甲边上站着,刘某乙(郑严)、王旭手里拿着镐把站在车的左侧,我听见了用东西怼车的声音。在车往南跑时,刘某乙用镐把砸了车顶一下。我们四个人在民生街的主道上往南追车时,都拿着镐把砸轿车着。我和刘某乙在前面沿着民生街主道追,王旭、李某甲在我们后面追。我看见李某甲冲车扔了镐把。车往北跑时,我和刘某乙伸开双手拦那辆车,车没停,我俩躲那车,车也躲我们,后我回头看见李某甲冲车扔了一把消防斧,而王旭他们站在路中间不动,车就撞了王旭和李某甲。事发后,李某甲给我打过几个电话,让我把责任往对方身上推;9、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车辆照片证实,刘某丙车辆被损坏情况;10、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2014)昌价刑字9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昌黎县公安局补充价格鉴证申请、聘请书、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维持(2014)昌价刑字92号价格鉴证结论的函证实,2014年5月14日凌晨2时被损坏的北京现代轿车鉴定价格为3074元;11、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丙经济损失,刘某丙对被告人刘某甲表示谅解;12、昌黎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说明证实,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该局城关派出所传唤到案。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该局葛条港派出所投案。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乙在昌黎县昌黎镇环宇网吧被该局刘台庄派出所民警抓获。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三被告人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对大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联系紧密,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手持镐把、消防斧追逐、拦截被害人车辆,并打砸被害人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三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红梅人民陪审员  陈广奇人民陪审员  何记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