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齐永仙与被告冯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齐永仙,女,汉族,住文山市。被告冯瑞兰,女,汉族,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永仙与被告冯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齐永仙以找不到被告冯瑞兰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待找到被告冯瑞兰后再向法院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永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永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交。审判员 肖永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胜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