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良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励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励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良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工业园建业二街*号。法定代表人:施瑞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纯忠,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南宁市励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爱路**号振宁商厦*座****号。法定代表人:方挺剑,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励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