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国良与张水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良,张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水峰,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水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国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水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张水峰处执行回案款5000元,并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良。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水峰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国良剩余案款5000元及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执字第00311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张水峰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国良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刘娟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