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顾才宝与龚跃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才宝,龚跃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顾才宝。委托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跃勤。委托代理人范建洪,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任翔,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才宝与被告龚跃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才宝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才宝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才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顾才宝承担。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