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顾才宝与龚跃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才宝,龚跃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顾才宝。委托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跃勤。委托代理人范建洪,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任翔,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才宝与被告龚跃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才宝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才宝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才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顾才宝承担。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