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莱州执字第2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秀军与被执行人毛建智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秀军,毛建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莱州执字第2387-2号申请执行人:潘秀军(君),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毛建智,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潘秀军(君)与被执行人毛建智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秀军(君)以本院(2000)莱州民初字第2387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建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妻王荣芝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建智与其妻家庭共有的以王荣芝名义在莱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伟 来自: